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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专利维权正当其时

2020-06-15 17:45 | 来源: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从国家、从制度层面保护创新、支持创新、推动创新。

  过去,有人调侃,在专利维权路上,有九九八十一难。这是因为,与侵害物权等有形财产权相比,权利人维护其知识产权时需要付出相对更多的调查取证成本、法律诉讼成本等。而赔偿低、举证难、周期长等,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顽疾。因此也造成了有的案件久拖不决,很多权利人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的局面。

  有了新举措 维权不再难

  2019年,全国人大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应的7件建议确定为重点督办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至法院调研,并于今年年4月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意见》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聚焦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举措,着力降低权利人诉讼维权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和化解当事人举证难,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5月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又再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6月10日,最高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三个司法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司法新举措。

  笔者就前不久发表的《中国“扫一扫”专利正遭遇全球侵权》一文曾报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扫一扫’技术发明专利,目前正陷入遭遇全球侵权的尴尬”。以及“发码行已从国内启动维权行动,正在向深圳法院起诉某手机生产商,诉其侵犯发码行’扫一扫’专利的行为,同时正在全面布局’扫一扫’专利的全球维权”事件.对照这些司法新举措,笔者认为,这些司法新举措为知识产权维权难的顽疾成功地做了一次大手术,知识产权维权难的旧局面将被打破。新举措的实施,将使维权不再难了,发码行可以信心满满地实施维护“扫一扫”专利权的行动了。

  有了新解释 尴尬将反转

  笔者在《中国“扫一扫”专利正遭遇全球侵权》一文中还曾报道:据2019年相关数据统计,全球支持“扫一扫”的APP软件安装已经超过40亿个,覆盖的APP开发厂商有数千万家。“扫一扫”已成为全球餐饮、便利店、网购、交通、医疗、外卖、交通等日常消费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个人手机扫码用户数量累计高达15亿人,个人用户每年“扫一扫”的次数超过数千亿次,扫码支付金额接近100万亿元。这些数据显示了扫一扫这项专利技术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而商业价值的认定,对于在维权诉讼中权利人主张专利被侵权遭遇的经济损失标的,和侵权人因侵权损害权利人权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此次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市场价值,能带来竞争优势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具有商业价值。”。

  而第四条规定的:“与科学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式、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将使扫一扫技术作为移动终端接入物联网唯一的应用技术和方法应当受到保护的身份毋庸置疑。

 

  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提出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迅速下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的司法解释,和第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笔者认为,在《中国“扫一扫”专利正遭遇全球侵权》一文中笔者报道的“扫一扫遭遇侵权的尴尬”局面将反转。拥有和运营这项专利技术权的发码行,可以向凡是使用了扫一扫专利技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商家发出通知,凡未得到发码行许可使用了“扫一扫”专利的各类带有扫码功能的手机制造、APP软件开发企业,其中不乏世界巨无霸企业,要么从尊重“扫一扫”专利的知识产权,与发码行开展不同层面的合作,或尽快获得发码行的授权,要么就可能成为发码行专利维权的起诉对象,陷入准备为侵权付出巨大代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解释为:“技术信息系权利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被侵犯的技术信息在整个技术方案的比例、作用或者该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整个成品利润中的比例、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商业秘密系经营信息的,应当根据该经营信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获利润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侵权人的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而笔者在《中国“扫一扫”专利正遭遇全球侵权》中报道的,全球已经有超过40亿个支持“扫一扫”的APP软件安装,覆盖的APP开发的数千万家厂商,均未得到“扫一扫”专利发明人和运营机构的授权。属于侵犯了拥有和运营这项专利技术权的发码行的行为。发码行在维权行动中,可以名正言顺地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侵权赔偿数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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